GB 4789.1-2010 |
GB 4789.1-20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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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与设施 |
3.1.5 一般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[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]进行,洁净区域应有明显的标示 |
2.2.5 食品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域进行,洁净区域应有明显标示。 |
3.1.6 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(Biosafety level 2, BSL-2)进行。 |
2.2.6 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工作应在二级或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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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设备 |
3.3.1 实验设备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。 |
2.3.1 实验设备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,常用设备见A.1。 |
3.3.3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、检定(加贴标识)、维护和保养,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。 |
2.3.3 实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/或检定(加贴标识)、维护和保养,以确保工作性能和操作安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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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.4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性监控记录和使用记录。 |
2.3.4 实验设备应有日常监控记录或使用记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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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验用品 |
3.4.1 常规检验用品主要有接种环(针)、酒精灯、镊子、剪刀、药匙、消毒棉球、硅胶(棉)塞、微量移液器、吸管、吸球、试管、平皿、微孔板、广口瓶、量筒、玻棒及L形玻棒等。 |
2.4.1 检验用品应满足微生物检验工作的需求,常用检验用品见A.2。 |
3.4.2 检验用品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和/或无菌。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法、干热法、化学法等。 |
2.4.2 检验用品在使用前应保持清洁和/或无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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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3 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应放置在特定容器内或用合适的材料(如包装纸、铝箔纸等)包裹或加塞,应保证灭菌效果。 |
2.4.3 需要灭菌的检验用品应放置在特定容器内或用合适的材料(如包装纸、铝箔纸等)包裹或加塞,应保证灭菌效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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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6 灭菌检验用品应记录灭菌/消毒的温度与持续时间。 |
2.4.5 灭菌检验用品应记录灭菌的温度与持续时间及有效使用期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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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控菌株 |
3.6.1 应使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或同行认可机构保存的、可溯源的标准或参考菌株。 |
2.6.2 应使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或专业权威机构保存的、可溯源的标准菌株。 |
3.6.2 应对从食品、环境或人体分离、纯化、鉴定的,未在微生物菌种保藏专门机构登记注册的原始分离菌株(菌株)进行系统、完整的菌株信息记录,包括分离时间、来源,表型及分子鉴定的主要特征等。 |
2.6.3 标准菌株的保存、传代按照GB4789.28的规定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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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.3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或参考菌株,在购入和传代保藏过程中,应进行验证试验,并进行文件化管理。 |
2.6.1 实验室应保存能满足实验需要的标准菌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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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样原则 |
4.1.1 根据检验目的、食品特点、批量、检验方法、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采样方案。 |
3.1.1 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性、代表性的原则。 |
采样方案 |
m: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; |
m: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(三级采样方案)或安全限量值(二级采样方案); |
4.2.3 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件中食品样品的采集 |
3.2.4 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样品的采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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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法 |
采样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,采样工具和容器应无菌、干燥、防漏,形状及大小适宜。 4.3.1 即食类预包装食品 |
3.3.1 预包装食品 |
4.3.3 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 |
3.3.2 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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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.4 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样品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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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 |
3.5.1 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。 3.5.2 应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整。 3.5.3 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样品,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微生物数量的变化。 |
采样后,应将样品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尽快送往实验室检验。运输时应保持样品完整。如不能及时运送,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。 |
样品处理 |
5.1.3 冷冻食品应在45 ℃以下不超过15 min,或2 ℃~5 ℃不超过18 h 解冻后进行检验。 |
4.1.3 各类食品样品处理应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规定执行。 |
样品检验 |
5.2.1 应选择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方法。 |
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。 |
质量控制 |
6.2.1 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用菌株、培养基、试剂等设置阳性对照、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。 |
5.2.1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置阳性对照、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,定期对检验过程进行质量控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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